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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天价赔偿诉求不利自身维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1-22 11:56:46

  中国宁波网讯 不久前,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高得离谱”的劳动争议案子。申请当事人提出78万元的工伤赔偿请求,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最终支持赔付金额为8.7万元。据镇海区仲裁员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从劳动仲裁免费后,许多申请者反复添加不合理赔付要求,许多申请仲裁人提出的要求动辄“天价赔偿”。不但导致仲裁时间拖延,也不利于自身的维权请求。

  据了解,根据以前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镇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冯伟明介绍说。“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比较便宜,依据当事人数而定,最低的每件20元,最高的每件50元。”相对于受理费而言,处理费就偏高,一般依据争议金额而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准。即使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也要收取300元,如果有劳动争议的,则按照争议金额分段累加收费。

  如果申请当事人仲裁败诉,则这笔费用需要申请当事人买单。

  “去年5月1日起,劳动仲裁免费正式施行,许多申请当事人不用担心因按比例支付争议金额的处理费,就多次补充劳动争议金额申请,有漫天要价之嫌。”冯伟明说。申请人要求多赔偿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原则的高索赔并不能获得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从他们办理的近百起此类案件来看,仲裁结果都与申请人提出的实际赔偿数额相去甚远,甚至还不到十分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仲裁部门提醒,虽然仲裁受理、处理免费,但是如果申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高得离谱,反复增加要求,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支付因工伤原因多而产生的电话费、房租费、亲属陪护食宿费、查档费、工资资料复印费、后遗症费、精神损失费、亲属为工伤办事往来的误工费、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赔付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经超过申请时效的争议金额请求,不但拖延仲裁时间,而且也不利于正常的仲裁程序。因此,劳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切合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提出赔付请求,切不可图免费就漫天要价(宁波晚报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赵春阳 李洁萍)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