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运行,鄞州区近日出台了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享受指导性意见。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鄞州区二、三产业发展迅猛,吸引了大批外地农民前来种粮和从事二、三产业,其中有不少人员将户口迁入当地。1998年之后,相当部分种田农民由本人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缴纳一定入社积累后加入了当地村经济合作社,全区累计有5791户,占有条件入社农户的91.2%;入社人数为17806人,占有条件入社人数的90%。
2008年《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颁布实施后,有些从区外迁入的人员,特别是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误解了条例中有关条款,认为自己是自然社员,要求享受社员待遇。针对这一情况,鄞州区政府多次召开基层干部大会、群众代表、外地迁入人员和司法界人士座谈会,多次征求省、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近日出台了《关于〈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和实施工作中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享受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答复,“政策性移民落户”是指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将特定人员迁移到指定地点落户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本条例前五项规定之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约定,可以成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人。
《意见》认为,鄞州区户籍从区外迁入不属于“政策性移民落户的”范畴的农户,不能认定为社员。同时,至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户籍从外迁入人员不办理入社手续就能享受社员待遇。同时,外来农户户籍迁入后可享受除社员权益外其他全部村民待遇,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农房政策性保险、服兵役优抚、计生补助、子女入托上学、低保户的确定、困难户补助等。
宁波日报记者 朱军备 鄞州记者站 章燕飞 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