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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遇5种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加倍赔偿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1-23 12:16:01

  中国宁波网讯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美容美发消费纠纷,已令众多消费者和美容美发从业人员困惑不已。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一份旨在方便解决此类消费纠纷的规定目前已经出炉,并已确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仅限无创伤性美容美发

  记者上午采访注意到,这份办法名为《宁波市美容美发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是宁波市消保委与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该办法中,首先规定了美容美发的范围。按其规定,其所称的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艺、生活美容设施、化妆品、修饰品等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经营行为”。而美发则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洗发护发烫发用品等手段,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经营行为”。

  该办法另外还对经营者作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如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制定的专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从事美容美发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应通过职业技术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等等。

  五种行为要加倍赔偿

  根据该办法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如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该项服务费用额的一倍。这些行为包括:

  ——美发美容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或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及相应器械,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过期、失效、有害、有毒等美容美发用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提供商品或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表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采取虚假广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办法还规定,遇上上述行为后,消费者除可要求作加倍赔偿外,还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首次美容前要求做皮试

  对于美容美发消费中的一些常见消费纠纷,该办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美容美发导致过敏常常是纠纷发生的焦点问题。对此,该办法规定指出,消费者在接受第一次美容服务前,应按规定进行皮肤测试。如未按规定操作或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皮肤过敏等症状引起不良反应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还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询问消费者对美容美发的要求和具体情况,针对消费者个体差异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真实信息。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时,对服务的效果可以事先进行约定,提供有专项要求的功能性美容服务要有书面约定,对服务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效果或部分达不到事先约定效果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免费重做或部分重做,对重做后仍未达到事先约定效果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款或部分退款。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明确美容消费卡退卡办法

  在所有预付消费卡的纠纷中,有关美容美发的消费卡常常占到大头。该办法中,首次就此类消费卡的退卡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按其规定,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店办理的各种消费卡(券),允许双方因故退卡(券)。因消费者原因退卡(券),其已消费部分按消费时本店对外明示的实际报价计费,计费后卡(券)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因经营者原因退卡(券),消费者已消费部分按办卡(券)时的优惠价格计费。计费后卡(券)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原因退卡(券)的,经营者都不得收取其他任何附加费用。

  宁波晚报记者 周立明 通讯员 葛荣国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