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奉化消费者胡先生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来到奉化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取小轿车,却被告知小轿车不卖了,要买必须增加2万元。胡先生对销售公司突然变卦,感到十分气愤。幸亏工商执法人员为消费者维权,解开了消费者胡先生心中的疙瘩,并获得了由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6500元赔偿款。
几天前,奉化消费者胡先生在奉化城区通奇汽车销售公司选购小轿车,经过认真比较,选中一款“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由于汽车销售公司没有现货,胡先生当场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车型“卡罗拉”,排气量1.6AT,总价款11.38万元,交车日期为11月15日左右。
当消费者胡先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取车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反悔了,提出要买“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必须支付13.38万元,就是在原来的合同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胡先生对此感到迷惑,明明是谈好的价格,又签订了合同,汽车销售公司怎能单方随意撕毁合同呢?胡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奉化工商分局接到胡先生的投诉后,工商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说,“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厂方价格是13.98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让利促销价为13.38万元,由于营销员与胡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将13.38万元写成了11.38万元,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这份销售合同。因为错误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引起的,公司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胡先生得知实情后,也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涨价”纠纷,同意退掉这份汽车销售合同。
最后,经奉化工商分局干部调解,由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1000元定金,一次性支付6500元赔偿款,并当场向消费者胡先生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宁波晚报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谢长彪 俞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