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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禁止携带宠物狗进入公共场所 或提高处罚
稿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2009-11-26 07:24:08

  分组审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建议提高违规处罚标准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参加分组审议的代表、委员们都给予充分肯定,希望《条例》能够尽快实施。《条例》有望明天表决通过。

  养犬关键要把好“度”

  “如果不抓紧时间制定文明养犬的措施,或者在不久的将来就可能出现‘狗患’了。”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充分肯定《条例》的意义。

  楼上的狗叫吵着了楼下的人,带来邻里矛盾;“流浪”狗儿伤了路人引发的纠纷不止一次见诸报端。随着城市犬只数量的快速增加,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数据显示,2003年我市共有犬只8万只左右,限养区登记办证的有1万只左右,到2007年全市犬只数量增加到近90万只,限养区登记办证的犬只只有8万余只,短短4年时间,全市犬只增长率达到1250%,限养区犬只增长率为800%。相关部门预计,目前,全市犬只数量已过百万。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调研,制定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并经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通过立法来规范市民养狗的行为,倡导依法文明养犬。“百万大军”管理的难度不小,市民是欢迎的。

  参加审议的罗林书委员说:“养犬不能不养,也不能乱养,关键是‘度’要把握好。”王书斌委员表示,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犬只也越来越大,对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对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影响很大,加强管理非常必要。

  处罚力度还有点轻

  针对条例中对绝大多数违反规定的条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金额,分组审议中也提出增加处罚力度的建议。

  条例明确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而在我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中每户也只能养1只狗,而且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这个规定的单位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柏凡委员表示违反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对个人只处罚50-200元,太轻,建议将处罚标准提高。

  类似的情况还有,条例规定除了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的扶助犬以外,在条例通过后,狗儿将不再被允许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图书馆、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喜欢带着狗儿逛街的主人们,违反了这个条例,将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不听劝阻,狗儿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这一点颜继禄委员认为是最重要的一条。在不少人都已经习惯了带着狗儿逛商场的现在,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行为太轻,建议将处罚标准提高到500-1000元。

  执法检查还要加强

  《条例》的监督涉及了百万只狗儿,也涉及数量不小的养狗家庭。怎样才能让《条例》真正落实也是分组审议中非常关注的。

  “遛狗”是不少养狗人的习惯。晚饭后带着爱狗散散步,自己锻炼了身体,也给狗儿一个“交朋友”的机会。在《条例》通过后,“遛狗”就必须是主人牵着狗儿走了。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还要为小狗佩戴标志牌;遇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时要避让;不能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即便是要上出租车,也必须经过出租车司机的同意。还有一点特别需要提醒的,逛街的时候狗儿留下的粪便,主人要及时清除。让狗儿随便乱跑的主人,将可能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人们会一下子就习惯牵着狗儿“遛弯”的感觉吗?李洪福委员认为《条例》要真正落实并不容易,他建议加强宣传,让《条例》家喻户晓,争取在群众了解、理解之后自觉遵守实施。张书铭等委员则建议人大加强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条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真正规范养犬行为。

  本报记者 王伶雅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