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拐卖儿童等罪的苏宾得被邯郸中院执行死刑。赵志强 摄
犯有拐卖儿童等罪的胡明华被邢台中院执行死刑。丁力辛 摄
■被告人苏宾得男,汉族,1982年生于河南省安阳,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9月22日被捕。自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间,苏宾得等人先后在河南省内黄县、安阳县、汤阴县、河北省临漳县等地的路边,趁人不备,抢走带在自行车上的小孩共七起七人,然后再中转、接送、介绍、买卖到河南、山东等地。
■被告人胡明华男,汉族,1954年9月3日出生。197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年8月脱逃;197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2年3月15日脱逃,因脱逃罪于1993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0年2月28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06年1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月2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拐卖儿童罪的苏宾得、胡明华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 隋文)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11月2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拐卖儿童罪的苏宾得、胡明华执行死刑。
据了解,邯郸中院一审的苏宾得案,共有13名被告人,所犯罪行有拐卖儿童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其中拐卖儿童7人次。均是直接实施以暴力手段劫夺孩子的行为,然后再交由其他同伙中转、介绍、买卖。另外,苏宾得还参与抢劫作案6起,并在抢劫中致死一人;绑架作案一起;盗窃作案12起,数额特别巨大。苏宾得犯有多种罪行,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苏宾得死刑。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邢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胡明华案,共有罪犯13名,共拐卖儿童12名,多是从四川、云南等地将儿童拐骗至河北平乡县卖掉,现在被拐卖的儿童都已被解救回家。另,胡明华还伙同他人运输海洛因,构成运输毒品罪。胡明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构成累犯,屡次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胡明华死刑。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苏宾得拐卖儿童案
路边抢走7名儿童,
一名至今下落不明
2005年9月13日19时许,在河南省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东路上,当车固村村民王某骑自行车带其外孙女赵某(8个月)经过时,被告人苏宾得、牛现峰趁王不备,将赵某抢走,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赵某卖掉,破案后赵某被解救。
2005年10月18日,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驾驶摩托车到临漳县回隆路口东100米处,当临漳县里王屯村村民李某骑自行车带女儿魏某(1岁)经过时,二人趁李不备将魏某抢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卖掉,破案后魏某被解救。
2006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志彬伙同苏林芳、吕保叶骑摩托车到安阳县辛村乡孟高利村刘某家,李志彬将门踹开进入屋内,苏林芳从刘某怀中将其儿子孟某(2岁)抢走。以24000元的价格将孟某卖掉,破案后孟某被解救。
2006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伙同桑志松、荣根旺驾驶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到汤阴县任固镇任南公路上,当任固镇三街村村民王某骑自行车带着儿子付某(2岁)路经此处时,四人趁王不备,将坐在自行车前横梁上的付某抢走。
2006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伙同苏林芳到临漳县砖寨营乡向阳村公路,当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办事处北彰武村的崔某(男,2岁)去本村小卖部买东西路经此处时,苏林芳将其抢走,后以25000元的价格卖掉,破案后崔某被解救。
2006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伙同苏林芳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汤阴县任固镇沟南村村南路上,当任固镇故城村村民安某骑自行车带其儿子杜某(5个月)路经此处时,李志彬、苏林芳趁其不备,将杜某抢走,后以23000元的价格卖到山东,破案后杜某被解救。
2006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荣根旺、荣利超、李秀彬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临漳县称勾镇新后屯村堤上,当称勾镇常红村李某骑自行车带着儿子闫某(2岁)路经此处时,四人趁李不备将闫某抢走,后将闫某以22200元的价格卖到山东,破案后闫某被解救。
胡明华拐卖儿童案
多次从狱中脱逃,
跨省拐骗9名儿童
被告人胡明华先后在四川省宜宾市、云南省水富县等地,以给小孩买东西或者带小孩找父母为由,将9名儿童(最大的6岁,最小的3岁,均为男童)拐骗至河北省平乡县,交给魏菊花、黄志波等人介绍予以贩卖,非法牟利10万余元。
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伙同冯天明在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农贸市场将陈某(男,4岁)拐骗到河北省平乡县,以6000元的价格卖掉。现陈某已被解救由其生母领回。
1999年农历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伙同冯天明在四川省宜宾市将一男孩(约3岁)拐骗到河北省平乡县,经人介绍以12000元价格卖掉。
2004年10月23日,被告人胡明华将云南省水富县的唐某(男,4岁)拐骗到邢台市,以17900元的价格卖掉。现唐某已由其亲生父母领回。
2005年1月28日,被告人胡明华在四川省宜宾市将杨某(男,6岁)拐骗到平乡县,以16500元的价格卖掉。现杨某已由其亲生父母领回。
200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将一男孩(约3岁)拐骗至魏菊花家,以17000元的价格卖掉。
2005年农历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将一名男孩(约5岁)拐骗到魏菊花家,以9500元的价格卖掉,结果对方嫌孩子大,将孩子退回。后又以10300元的价格把该男孩卖掉。
200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将一名男孩(约4岁)拐骗到平乡县,后以19000元的价格卖掉。
2005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明华将四川省宜宾市的张某(男,4岁)拐骗到平乡县,后以13000元的价格卖掉。现张某已由其亲生父母领回。
2005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明华将四川省宜宾市的雷某(男,5岁)拐骗到平乡县薛登坤家,在薛登坤、张志华(二人均在逃)领胡明华找买主途中被抓获。现雷某已由其亲生父母领回。
◎权威声音
省高院副院长朱良酷:
盗抢儿童,手段恶劣,容易引发极度恐慌
记者 隋文 通讯员 张亚宁
昨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就两起拐卖儿童案介绍了有关情况。
朱良酷说,两起案件一审分别由邯郸和邢台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前不久分别核准苏宾得、胡明华死刑。同案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这两起案件都是横跨多省、流窜作案的团伙犯罪,他们盗抢儿童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出卖,获取利益,而且都是犯有数罪,案情较为复杂,在当地影响很大。特别是苏宾得拐卖儿童案,直接从看护人手中抢走儿童,手段极其恶劣,给儿童及其亲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也一度引起当地人们极度恐慌,社会影响极坏。
为打造“铁案”,省高院从程序到事实、证据再到法律适用都严格把关,从阅卷到开庭,再到研究、结案,出具裁判文书,都精益求精。比如胡明华案,由于胡明华是四川人,前科和累犯的记录都在四川,省高院审判人员先后几次与四川公安和法院联系,调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