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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30日零时起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11-28 06:57:00

  中国宁波网11月28日讯(记者 富茵琪 通讯员 朱丹丹)记者从宁波市物价局、交通局获悉,从11月30日零时起,乘坐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乘客,每车次需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

  根据宁波《关于调整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中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者超过5.83元并持续15天以上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部门批准,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0号汽油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宁波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升5.85元,超过了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所规定的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价格。截止11月27日,宁波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超过每升5.83元并已持续15天以上,经市出租汽车协会申请,市物价局、交通局同意对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实施加收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

  从11月30日零时起,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将统一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具“宁波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外,同时要出具“宁波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编辑:富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