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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起出租车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1-28 07:17:46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获悉,11月30日零时起,乘坐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乘客,每车次需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

  据了解,今年5月宁波市调整了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以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4.61元为基价,考虑到成品油价格经常变动,完善了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宁波市《关于调整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中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者超过5.83元并持续15天以上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部门批准,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0号汽油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宁波市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每升5.85元,超过了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所规定的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截至11月27日,宁波市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超过每升5.83元并已持续15天以上,经市出租汽车协会申请,市物价局、交通局同意对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实施加收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

  从11月30日零时起,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将统一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届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具“宁波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外,同时要出具“宁波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物价部门提醒,此次加收燃油附加费从11月30日零时开始的,如市民发现有提前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违规现象,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东南商报记者 孙美星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