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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被轧断 经劳动仲裁调解获赔14.5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1-28 07:38:19

  中国宁波网讯 工伤后,签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还可不可以反悔?王女士因工轧断右手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她和厂方达成协议,获赔14.5万元。可不久她就后悔了,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再赔付她24万元。昨天,镇海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在镇海一家工厂做操作工。去年3月,她不慎被压塑机压断右手,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毁损伤。出院后,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当天,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厂方支付王女士各项工伤补偿费用14.5万元,工伤补偿事宜处理终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一切无涉。三天后,厂方支付了这笔钱。

  今年初,王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像她这种伤残情况可获得的补偿金数额远不止这些。王女士后悔不已,马上找到相关部门做了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随后,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增加补偿费用,但遭到拒绝。今年8月,她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支付各项工伤补偿费用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据此制作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按仲裁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的实体争议已得到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法官提醒,在签订如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等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应慎重考虑,最好事先查询相关法律或征求专业人士意见,以免因不懂法律而后悔莫及。

  东南商报通讯员 洪磊 记者 胡珊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