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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肇事撞死人同样构成刑事罪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1-28 09:14:55

  今年5月12日早上,张某骑自行车沿慈溪市周巷镇小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步行的邵某发生刮擦,致邵某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13万余元,在此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死者家属表示,愿意原谅其过错,并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要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相关法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宁波日报记者王 蓓 张威维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