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门出台政策明确相关条件
中国宁波网讯 在宁波市旧城改造过程中,很多区域都有这样一些文保房、历史建筑,如已经拆迁完毕的莲桥街区块、正在拆迁的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和月湖西区等等。很多原住民也希望能够在老宅被改造、修缮完毕后,再回迁入住。那么,这样的愿望在政策上能够得到支持吗?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建委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的《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对这个问题已有明确的解释:如果私有房屋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时符合五个方面要求,是可以要求回迁的。
回迁老宅需同时符合五项条件
据了解,这五个条件,其一是私有房屋的保留建筑为整幢房屋或整个院落的自己使用的单体,且拥有全部产权、权属明晰;其二是愿意按保留建筑保护规划和保护改造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并接受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或由搬迁改造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修缮;其三是愿意承担全额修缮费用及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费用——这些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其四是对保留建筑的使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并确保其整体历史风貌;其五是愿意履行保留建筑的保护、维护责任。
回迁老宅,政府还将给予经济补贴。按照政策规定,私有住宅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回迁到原保留建筑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其中,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发,搬家费按二次计发。私有非住宅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选择回迁到原保留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值得注意的是,“保留建筑”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称谓,并不是所有老房子都可列为“保留建筑”。据介绍,“保留建筑”只指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内,确认需原址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等建筑物、构筑物;这类建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时,会同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出具保留建筑确认意见书,明确保留建筑的具体保留范围。
同时,政策明确指出,对政府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或历史街区公共空间的保留建筑,不予回迁。
老宅保留而人搬迁可享拆迁待遇
周边房屋都被拆除,自家老宅因为有历史价值被原址保留,但人要搬出去——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拆迁、房主或者承租人能不能得到和周边拆迁户一样的拆迁补偿?这也是很多老宅住户关心的问题。
据记者从拆迁部门了解,目前国家以及省、市出台的拆迁政策中,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解释;而《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出台,则“补”了这个“漏”。
按照该办法规定,保留建筑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关系,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保留建筑为私有房屋的,房主享受和拆迁户一样的待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分安置房。具体的标准,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部分保留部分拆除的一类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符合回迁条件,可以回迁到保留的部分房屋,拆除部分房屋则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给予货币补偿。
宁波市还有一些老房子,所有权到底归谁是不明晰的或者暂时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甚至有的老宅其房主是下落不明的。对于这类保留建筑的处理,新政策明确了两点:其一是对承租人实行搬迁并给予补偿安置;其二,保留建筑的修缮费用由实施单位先垫付,修缮后由实施单位代为管理使用,如果房屋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人明确了,所有权人还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或回迁老宅的。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如果保留建筑的承租人没有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搬迁。同样,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如果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搬迁或不履行修缮、保护保留建筑义务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实施强制搬迁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