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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住户可有条件回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1-29 07:37:27

  旧城改造时,会保留并改造或修缮相当一部分的历史建筑。而不少原住户都希望能回到老宅去居住,这究竟行不行得通呢?昨天,记者从市建委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如果私有房屋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时符合五个方面要求,原住户是可以要求回迁的。

  回迁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能回迁的必须是保留建筑的原住户。

  保留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内,确认需原址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等建筑物、构筑物。这类建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时,会同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出具保留建筑确认意见书,明确保留建筑的具体保留范围。

  保留建筑原住户回迁必须同时满足的5个条件分别是:

  1.有房屋的保留建筑为整幢房屋或整个院落的自己使用的单体,且拥有全部产权、权属明晰。

  2.愿意按保留建筑保护规划和保护改造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并接受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或由搬迁改造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修缮。

  3.愿意承担全额修缮费用及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费用(这些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

  4.保留建筑的使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并确保其整体历史风貌。

  5.愿意履行保留建筑的保护、维护责任。

  不过,《暂行办法》还明确指出,对政府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或历史街区公共空间的保留建筑,不予回迁。

  原住户搬迁可享拆迁待遇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回迁老宅,政府将给予经济补贴。其中,私有住宅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回迁到原保留建筑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发,搬家费则2次计发;私有非住宅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选择回迁到原保留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如果原住户选择搬迁,按照《暂行办法》,保留建筑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关系,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保留建筑为私有房屋的,房主享受和拆迁户一样的待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分安置房。

  具体的标准,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部分保留部分拆除的一类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符合回迁条件,可以回迁到保留的部分房屋,拆除部分房屋则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给予货币补偿。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