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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塘两村干部合伙挪用千万元村集体资金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2-02 07:46:38

  江北区洪塘街道一名村支书上任3年期间,先后18次收受或索取企业主的贿赂,不但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给企业主周转,还说服其他村的村干部,合伙挪用了1000万元。昨天,江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名村干部因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数宗罪双双被判刑,一名信用社信贷员和两名企业主也一起获刑。

  村支书很为企业主“着想”

  许某今年42岁,大专文化,2005年4月起任江北区洪塘街道下沈村党支部书记、下沈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去年12月6日,他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被刑事拘留,接受调查。与此同时,宁波某装潢公司的总经理周某因涉嫌行贿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查实,许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不断通过企业主周某牟取私利。早在2005年下半年,许某要求周某为其推销他弟弟家种的40箱梨和10箱葡萄,价值3000元的货物竟收取了15000元货款。

  2006年,周某知道下沈村很有钱,便向许某提出借100万元作为临时周转资金。经商量后,许某将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付给下沈村的土地租赁款45.05万元和欠款55万元2张转账支票截取,交给周某用于经营活动。

  在周某的请求下,许某还为其以较低价格购买下沈村一处占地面积为12.6亩的厂房提供帮助。这片土地原为村集体所有,2001年12月被国家征用,在厂房建成后于2008年4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当月下沈村通过支付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有权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关系全村人的长远福利。

  由于周某资金不足,许某还答应用下沈村另一块24亩的国有土地为其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伪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国有土地转让协议。这片土地为国家征用下沈村土地后,于2007年9月按一定比例以划拔形式返还给下沈村的村发展留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后来,由于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周某未能如愿得到贷款,其购买下沈村12.6亩厂房的企图最终未能实现。

  许某以村民利益作“赌注”为周某牟利,先后8次索取贿赂17万元,索贿的借口五花八门,比如要请客吃饭钱不够、打麻将钱不够、要还银行贷款利息等等。许某还收受周某主动贿赂10次,共计18.2万元。去年底,许某和周某“东窗事发”,又牵出了江北区洪塘街道另一名村干部违法犯罪的案子。

  村集体资金成了“唐僧肉”

  案发后,许某和周某还向司法机关坦白了一起不为人知的惊天大案——伙同洪塘村村支书洪某挪用该村集体资金1000万元。

  冯某是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塘信用社信贷员,今年38岁,从2001年12月起在该信用社工作,因业务认识了大客户宁波某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胡某。

  胡某办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时,经常找冯某帮忙贷款,两人认识后常在一起吃饭、娱乐,关系很不一般。

  2005年下半年,胡某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找到冯某帮忙。因工作关系,冯某知道洪塘村账户上的资金比较多,就打电话给时任洪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洪某,请他借钱转贷。洪某没有答应。

  同年8月,冯某陪同胡某来到洪某办公室,再次提出借洪塘村资金给胡某公司周转的请求。洪某明确指出,村里的钱借给企业是违反规定的,怕被街道和村里发现。但冯某提出,他可以去改掉信用社提供给村里的对账单,保证“神不知鬼不觉”。

  洪某碍于情面,也挡不住诱惑,便答应了,多次将村里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胡某周转。

  胡某多次送冯某现金和香烟,还托冯某转交现金和香烟给洪某。

  合伙挪用1000万元巨资

  2006年12月,胡某公司急需1000万元资金,又通过冯某向洪某借钱。由于数额较大,洪某没答应。冯某又开始劝说洪某,并让洪塘街道下沈村的村支书许某出面一起说服洪某。

  洪某还是没有守住底线,伙同冯某和许某,实施了挪用1000万元巨额资金的计划。他们商定,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表面上由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向洪塘村借款,并由冯某改掉该信用社提供给洪塘村的对账单。

  据调查,2006年12月26日,洪塘村经济合作社的账户余额为13320213.18元,其中500万元是洪塘街道办事处为支持洪塘村购买村发展留用地的,于当年10月18日以暂借形式拨给洪塘村,并要求该村不得挪作他用。

  洪某指使村出纳王某(另案处理)开具了1000万元金额的转账支票,通过下沈村支书许某转交,并由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给洪某,冯某则篡改了信用社提供给洪塘村的对账单。这笔关系广大村民利益的巨额资金最终落到了企业主胡某手里。

  钱借出去后,洪某茶饭不安,再三催讨。同月31日,胡某分几笔归还了这笔借款。事后,许某作为劝说的“功臣”收受了胡某送的高档皮包1只。

  洪某被许某牵出来后,司法机关发现洪某还涉嫌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他多项罪名。经查实,2007年11月19日,江北洪塘某涂料厂厂长徐某向洪塘村交纳了5万元作为其租赁洪塘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定金,洪某为占有该笔款项,于2008年5月27日填了一张“退还押金50000元”的付款凭证,在“领款人盖章”一栏冒充徐某签名,在“负责人意见”一栏签上“情况属实,同意支付”,从村出纳处领出占为己有。

  2007年1月,洪某向江北某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姚某借款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该市场开发部向洪塘村租赁了7400平方米村发展留用地,姚某为感谢洪某帮助,将5万元送给了洪某。同年春节,洪塘村村民陈某为能在承接相关工程中得到洪某关照,送给洪某1万元。洪某又以借款为名向陈某索取贿赂2万元。

  5人于同一天分别获刑

  经过司法机关近一年的调查和审理,江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同一天分别对村干部许某、洪某,信用社信贷员冯某和企业主周某、胡某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没有退赃,从重处罚;他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在挪用1000万元资金案中,鉴于许某起辅助、次要作用,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许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352000元,没收财产30000元。

  洪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将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受贿及职务侵占的财物没有退缴,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洪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追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所得80000元,退赔职务侵占50000元。

  同时,冯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周某因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胡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官:要看好村集体的钱

  主审法官表示,这起案件提出了一个警示:有些人正盯着村里的钱袋,我们要看好村集体的钱!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财务制度,保障村集体的资金安全;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加强自身检查力度,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行为,帮助村干部挪用资金;而村干部也应警钟长鸣,千万不要为一点私利出卖村民和集体的利益。

  东南商报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罗小米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