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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附件"合同越来越多 小心有猫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02 08:02:20

  这几天,关于一份商品房合同的事让王先生左右为难:签了合同吧,怕掉入开发商的“霸王合同”陷阱;不签合同吧,眼看着房价节节上涨,又怕错过楼市的大好时机。昨天,王先生通过本报寻求帮助,希望为他解决这一困境。记者调查后发现,经过多年规范,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走上正轨,但关于其精装修、储藏室、车位等“附件”的合同约定,却还有不少漏洞。

  精装修材料设施不明确

  上月中旬,王先生看中了慈城一处新开发楼盘的单身公寓,并预付了3万元的定金。可是前两天他到售楼处去签合同时却发现,自己将要签下的很可能是一份“霸王合同”。

  原来,王先生定购的单身公寓是精装修房,对于精装修房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上约定得有点含糊,比如在厨具这项,只说使用“帅康或老板”产品,而没有明确到底是帅康哪一型号的厨具;在热水器这项也只说明使用“美的”,并未明示是哪一款。记者了解到,即使是同一品牌同一种产品,不同规格的价格差异也比较大,以帅康吸油烟机为例,某款中式产品和某款西式产品的价格相差近千元。“当时开发商口头表示装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300元至1400元,我看中的房子有40多平方米,仅装修价格就超过5万元,如今开发商只在合同上注明设备的品牌而不注明型号,不排除在装修时钻型号的空子,使用同品牌最低端型号的产品。”王先生说。

  由于精装修房最近几年才见于房产市场,在合同规范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确实有部分合同不够完善;再加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少人都签下了这种“粗线条”的精装修房合同。

  储藏室转让缺乏细节描述

  周女士于两年前购买了洪塘一处房产的储藏室,一年前,在物业人员的陪同下周女士打开储藏室,把家里的杂物放了进去。不久前,周女士接到另一名业主投诉,说她占用了其储藏室,如果不搬出就要去法院起诉她。接到这个电话,周女士满肚子委屈,用了近一年的储藏室竟然不是自己的?周女士从物业处得到的解释是,因为一开始没有对储藏室编号,物业也没发现两户人家的钥匙都能开同一把锁,才误把他人的储藏室给了周女士。

  为了确认这间储藏室是否归自己所有,周女士拿出当初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这时她才发现,该协议上不仅没有储藏室的图纸,就连最基本的面积、单价等信息都没有,而对方却拿出了储藏室图纸,明确显示该储藏室归对方所有。

  让“附件”合同更规范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发现我省对商品房买卖有明确规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本》第十四条,买卖双方应将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据悉,江北区建设局已督促王先生所定购楼盘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纠正,江北工商分局昨天下午也专门约见了开发商,要求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设备的品牌、规格等具体内容,并对该合同进行备案。

  而对于周女士的遭遇,有关部门表示,虽然我市对商品房合同有明确要求,但对储藏室这类没有产权证的“附件”,其销售协议由双方自行约定。不少消费者在楼市红火时,草率签订购房合同,但因为已签了合同,在发现问题后相当于认可销售商的做法,增加了维权难度。

  有关部门还表示,商品房“附件”的合同规范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除了管理部门、开发商外,还需消费者的参与监督。

  宁波日报记者 张 燕 实习生 吴骥征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