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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碰到保留建筑怎么办?新办法作完善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08 08:20:58

  中国宁波网讯 随着“中提升”战略的实施,目前我市月湖西区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已经启动,其中涉及许多需保留的各类文保和历史建筑。为加强对这些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我市于日前出台并施行了《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要求回迁的私有房屋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方面要求:是私有房屋的保留建筑为整幢房屋或整个院落的自己使用的单体,且拥有全部产权、权属明晰;愿意按保留建筑保护规划和保护改造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并接受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或由搬迁改造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修缮;愿意承担全额修缮费用及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费用;对保留建筑的使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并确保其整体历史风貌;愿意履行保留建筑的保护、维护责任。政策同时明确,对政府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或历史街区公共空间的保留建筑,不予回迁。

  《办法》还对保留建筑的拆迁补偿作了明确。规定保留建筑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关系,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留建筑为私有房屋的,房主享受和拆迁户一样的待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分安置房。对于所有权到底归谁不明晰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新政策明确了两点:其一是对承租人实行搬迁并给予补偿安置;其二是保留建筑的修缮费用由实施单位先垫付,修缮后由实施单位代为管理使用,如果房屋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人明确,所有权人还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或回迁老宅的。

  如果保留建筑的承租人没有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搬迁。同样,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如果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搬迁或不履行修缮、保护保留建筑义务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实施强制搬迁过渡。

  宁波日报记者王岚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