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来电询问:今年年初我在海曙区买了一套新房,但房子空着一直未入住,这种情况是否该缴纳物业服务费?
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房屋交付条件,购房者(业主)办理交付手续领取钥匙的次月起,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计收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交付条件,并通知购房者(业主)办理房产交付手续,但因购房者(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领取钥匙的,其物业服务费由购房者承担,计费起始时间为通知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