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制度与城市住房制度接轨,实施城乡居民一体化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0%以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
我市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制约了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为此,《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预留必要的村庄建设空间。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中,确保将市切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0%以上(含增减挂钩指标和周转指标)用于农村住房建设。
首次规范农村集中居住区的供地方式
在推进农村住房两改过程中,我市以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按照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建造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积极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尽可能向多层发展,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其中按城镇住宅小区标准建设多层或高层的,也可以参照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
住房转让须确保人均25平方米以上作为基本生活住房
允许农民住房用地有条件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将有效地解决农民住宅不能上市转让这一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施意见》明确在确保自身住房的前提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可办理完全产权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有条件地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集体使用方式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出租,但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转让的除外)。对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性住房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规定自身住房必须按人均25平方米以上(以套为单位)作为基本生活住房,一定期限内不准交易,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监管。
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根据我市农村实际,《实施意见》规定了农民实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后可享受的建筑面积标准。对符合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村民,换取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住宅,原则上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建筑面积标准。
宁波日报记者 冯 军 通讯员 褚正权 蔡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