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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纳入工薪征个税 职工将少缴个税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2-14 13:13:4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今天上午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已于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均应缴纳个税。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新办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通知指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上午告诉晚报记者,对于企业年金,国税总局此前早有文件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这次特意再次明确。

  按照该通知精神,企业员工因企业年金纳入征个税的具体缴纳办法也将发生改变。

  这位人士举了个例子,若市民王先生月收入为5000元,企业年金每月为1000元,根据以前的算法,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75元。

  具体算法为:[(5000元+1000元)-2000元]×15%=600元,再减掉速算扣除数125元后为475元。

  而按照现在的算法,他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元。

  具体算法为:[(5000元-2000元)×15%]-125元(速算扣除数)=325元,(1000元×10%)-25元(速算扣除数)=75元,两部分加起来为400元——总的算下来,王先生还因此少缴个人所得税75元。

  截至去年年底,我市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有49家,年金资产规模达4.4亿元。

    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