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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有风险 市民消费须保持清醒头脑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2-15 08:01:47

  中国宁波网讯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已逐步走入我们的生活,但面对当前各种形形色色的电视购物广告,消费者应更加保持清醒。

  前不久,鄞州工商分局五乡工商所接到了来甬打工者杜某的投诉。据杜某称,今年6月份,他在观看某电视台电视节目时,一则手机电视购物广告吸引了他。该广告介绍了一款具有MP4、对讲、300万像素、视屏通话等功能的手机,并称只要在10分钟内拨打广告上的电话,即可获得1200元(原价4999元)该款手机一部。杜某当即拨打了电视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以1200元价格订购了该款手机,广告主范经理向杜某约定由邮局EMS寄送,并要求杜某在收货时将货款付给当地邮局。

  几天后,杜某按邮局先付款后拆封的规定取得了包裹,但当他拆开后却发现寄来的竟是一部废旧的淘汰手机,与电视购物上介绍的大相径庭,杜某当即要求五乡邮政支局退回所购手机,并退还货款,但五乡邮政支局根据规定答复杜某包裹开封,不能退回。于是,杜某向五乡工商所求助。经过调解,五乡邮政支局决定将该笔货款暂不汇给广告方。在事情发生的半个月后,杜某顺利地取回了这笔货款。

  据了解,杜某的遭遇并不是个案,类似这样的事件,今年五乡邮政支局就发生了600余起,宁波市共发生15000余起。鄞州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电视购物投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后续服务不好、涉嫌虚假宣传等方面。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电视购物带来的乐趣时,不可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营业执照是证明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主体的首要条件,消费者在电视购物前,最好向当地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并要求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购物凭证和正规发票,为事后消费维权提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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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亟待出台

  目前,国家对于电视购物这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出台,去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发了在电视购物屏幕上不得播放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商品广告的法规条令,但其他类产品的广告播出在法律上还属于“空白”。目前还有待于国家着手起草一部针对电视购物行业整体实际权威性、操作性并重,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实情的电视购物法律法规。

  但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份,电视购物企业橡果国际出资200万元,在北京设立“橡果国际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行赔付保证金”,这是国内电视购物企业首次推出的信誉质量保证金。通过企业自身设立,由第三方保管,用于消费者赔付,这实际上是行业龙头企业接受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监督,设立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证的开端。

    东南商报通讯员 赵献华 陈芳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