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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出台以60-80平方米为主限价房管理办法
稿源: yz.cnnb.com.cn  | 2009-12-15 14:54:31

  ■限价房是指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房供应对象须在宁波大市六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须转让的,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应于波)我区近日推出《限价房管理办法》,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为原则,对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操作方法。

  套型以60-80平方米为主

  《办法》明确,限价房是指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形式筹集。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套型面积应以60-80平方米为主。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的附加条件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办法》明确,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供应对象需是无住房者

  限价房供应对象须在宁波大市六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者: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鄞州区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2.申请前12个月(或上年度,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近5年在本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荣誉称号,或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的人员。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引进落户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区工作满3年,无机关、事业编制。3.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受理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户籍在我区的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我区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限价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区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办法》明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廉租住房对象购买限价房的,自限价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另外,我区还将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属地安置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房的对象。

  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办法》明确,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按照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的比例确定。

  购买限价房后,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须转让的,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办法》明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区建设局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其今后申购限价房的资格,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的,还可提请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