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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从天而降 路过行人砸成九级伤残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2-16 07:38:49

  去年7月,奉化的沈女士突遭飞来横祸,好好走在路上的她被人高空抛下的一袋建筑垃圾砸成9级伤残。昨天,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因此,此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高空抛物砸中行人

  沈女士和老公在奉化开了一家电脑器材店。去年7月18日下午3点半,她从银行汇钱后,沿着桥西岸路的人行道回店里,当她走到一家正在装修的茶楼下时,突然一袋重物从天而降,砸在她的后脑勺上,并重重地压过她的腰部和右腿滚落,她当场晕了过去。

  幸运的是,10多分钟后,沈女士被路过的邻居发现,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沈女士的腰部和右腿部多处骨折。出院后,沈女士发现她不能弯腰,也不能弯曲右腿,伤势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事后,沈女士得知,当时路过的茶楼正在装修,一名泥水工将一袋废弃的砖头、沙子,从二楼窗口直接抛下,致使在楼下人行道上行走的她被砸伤。

  受害行人索赔20万元

  在沈女士住院期间,茶楼老板阎女士支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但这笔医疗费和沈女士的要求相差甚远。

  沈女士认为,她好好走在路上,无辜受害,致害方应该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

  然而,茶楼老板阎女士称,高空投掷建筑垃圾的小工汪某不是她雇来的,因为事发前,她以10万元左右的总价将装修事宜全包给了做木工的内侄吴某,而吴某又叫来了泥水工楼某和管道工、漆工等人,汪某就是楼某找来的,事发当天,楼某并没有在现场。

  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落实,今年8月4日,沈女士将茶楼老板阎女士、施工承包人吴某、楼某和投掷垃圾的泥水工汪某一并告上法庭。

  究竟该由谁负责赔偿

  由于四方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合同,昨天,原告与被告人争议的焦点是4被告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责任分配问题。

  沈女士认为,阎女士、吴某和楼某之间是承包和分包的关系,而汪某是在楼某的授意下清理施工垃圾,因此应该由阎女士、吴某、楼某等3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阎女士和吴某坚持认为他们二人之间,以及吴某和其他的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责任应由作为雇主的楼某承担。

  楼某却认为,他和吴某是朋友关系,他只是帮吴某介绍了汪某来做工,双方并没有构成雇佣关系。而汪某只愿意赔偿2000元。

  由于4被告人关系复杂,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汪美芬

  ■相关案例

  随手一扔致人高位截瘫

  ●2005年7月的一天,宁波市民晓丹随手拿起装着衣物的编织袋,从四楼窗口扔下去。谁知,编织袋正巧砸中吴女士,造成她高位截瘫。

  ●2006年10月25日晚8点左右,61岁的宁波市民陈先生从三楼把木板扔了下去,一名女子骑着自行车突然出现。木板不偏不倚砸在那名女子的头颈部。致使受害人全身瘫痪。(据浙江在线)

  ■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或可构成犯罪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认为,高空抛物现象不仅折射出一个城市居民的素质和文明程度,也暴露了管理漏洞。对于高空抛物,不仅应明确民事责任,如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或造成了人身伤亡,就演变成一个侵权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过失: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法律上就构成为过失伤害或过失杀人;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那就构成为故意伤害案件或故意杀人案件。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前面所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见,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可能是很严厉的。

  此外,按照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从而把高层建筑全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告上法庭,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业主或住户作为被告,虽然不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但仍然要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