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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宁波市三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解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18 09:21:34

  本版文字 王岚 成建宣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住房保障惠民行动,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我市将于本月在海曙、江东、江北区推出一批经济适用住房。

  总量近5000套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情况如何,销售政策以及销售方案又是什么样的?带着市民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记者请市建委作了详细解答。

  本次销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申请登记的范围及对象、住房面积标准、收入、财产标准、申请及审批、购买方式、产权处置、评分标准等均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7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和《关于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07]368号)及各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怎么样?

  本年度市三区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938套,具体如下:

  本年度销售房源套型面积以60m2~70m2为主,凡准购的家庭、单身居民选房时不受套型面积限制。

  经市有关部门核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块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有所不同。其中:汇嘉新园北区、南区(洪塘2#、4#地块)为4300元/平方米;北城春色(洪塘1#-2地块)、欣欣家园(洪塘3#地块)、逸嘉新园北区、南区(洪塘6#-2、8#地块)为4300元/平方米;水岸花园(海曙庙洪家地块)为4716元/平方米;和泰雅苑(江东陆家地块)为5888元/平方米;应嘉丽园(江北应家一期地块)为3913元/平方米。以上价格为销售均价,楼层、朝向差价另行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原则是怎么定的?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市级房源三区统筹、各区自建房源属地销售、售后余房补选”和“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分区负责。市级房源根据三区核准的申购户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区,市级分配的房源加上各区自建房源,共同构成各区可销售房源。各区申请家庭只能申购本区房源。

  哪些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购: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2008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304元,申购家庭前12个月人均收入应低于15182.4元)。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04元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购条件。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宁波市____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服兵役或到外地求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管理中心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

  (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持证人员不需提供收入证明。

  (五)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及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含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

  3.房屋已拆迁的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供产权单位证明;

  5.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七)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复员干部还需提供复员证和师级以上部队房改办出具的未租住军产房及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九)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何时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购房申请登记时间从2009年12月2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0日止。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需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大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作放弃申购)。具体申购办理时间及地点详见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如何进行评分?

  根据《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按住房情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为: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0分;

  2. 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3. 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

  4. 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

  5. 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

  6. 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

  7. 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

  8. 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 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

  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

  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6.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7.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如何确定准购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准购证》号码中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准购家庭持《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售房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售后还有余房如何补选?

  售后余房补选采取以下方法:

  1.准购对象选房工作结束后,各区根据售后余房数量,对要求参加售后余房补选未确定准购的核准对象,按分数高低排序,划定补准购分数线并确定补准购对象(若划定分数线内总户数大于房源数量时,最低同分数段通过摇号产生补准购对象,具体确定同分数准购对象办法,按各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或操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各区对补选准购对象进行统一登报公示,公示1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补签发《准购证》,并按补签发《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补选房顺序号;

  3.补选房准购对象凭补选房顺序号、《准购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售楼处办理选房手续,并签订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上市交易有何规定?

  按照甬政发[2007]87号第七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买怎么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只适用于购买当批可供住房的房源,逾期作废。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今后若有新的房源推出时需要购买的,须重新申请。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处可咨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有关事宜?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由各区负责,并按区组织实施。市民申购中有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受理处咨询,也可拨打下列咨询电话:

  海曙区住房保障部门:87285983

  江东区住房保障部门:87890272

  江北区住房保障部门:87676961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87191303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