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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稿源: 奉化日报  | 2009-12-18 13:45:04

  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林 琳)昨天上午,记者从全市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已于12月15日正式出台《奉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参保对象、养老金待遇组成、养老金标准设定等多项内容。市长张文杰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领导卢美芬、陈鹏忠、蒋炳淡参加会议。

  张文杰指出,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奉化的现实需要,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拓展市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充分估计,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设定,共分为100-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每年30-80元不等的缴费补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优待养老金(仅指复退军人)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月60元起步,今后这一标准根据财力增长逐步提高。此外还包括了丧葬补助费,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待遇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我市实行过渡期1年,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允许继续按老制度缴费。不满60周岁的,其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其补足到15年。

  昨天下午,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劳动监察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