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35岁的梅某,5年前从贵州老家来到慈溪一家制衣公司打工。去年11月11日,经梅某介绍,其同乡小琼也来到公司工作。当天傍晚,两人下班后,小琼搭乘梅某的电瓶自行车返回居住房。此时,梅某心生歹念,他择一僻静处,采用暴力手段对小琼实施奸淫。事发后,小琼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次日18时许,梅某也投案自首。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庭审时,梅某辩解称,小琼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他们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某条道路的一处草坪上,而非小琼所指认的是在一处山路边,相关证人提供的证言也不能证明其强奸事实,其之前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的胁迫之下所作的。
法院经过调查,最后以强奸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梅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这起刑事案中,被告人梅某自始至终都坚称其所指认的犯罪现场为实际的犯罪地点。但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梅某所指认的犯罪现场为一条人流和车流密度都较高的马路,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时间段、季节、气候、天色等情况,在此实施强奸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小。被害人小琼则指认案发地点在慈溪市横河镇埋马村地,但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条路正在整修,在此作案的可能性也较小。
由于受害人刚到慈溪,其对周边环境十分陌生,加之其在遭遇强奸后,情绪波动较大、记忆模糊,因此,被害人要准确指认作案现场是有一定难度的。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要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地点比较难,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却确实充分。被害人小琼在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梅某在案发后第二天也主动投案自首。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人身检查过程中都提取到了能够证明本案系强奸犯罪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在其他关联证据的佐证下,本案已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梅某作出有罪判决。
宁波日报记者 王 蓓 王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