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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医保新政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稿源: 余姚新闻网-余姚日报  | 2009-12-19 10:11:53

  余姚新闻网讯 近日,市政府发出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这两项医保新政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政策相比,新的医保政策大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将给参保人员带来更多实惠。

  两项医保新政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据了解,城镇职工医保新政允许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进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并对三种医保关系的转移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终止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原缴费不再退还,保留缴费年限;终止城镇职工医保关系,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暂时保留,其中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在年度末按当年度实际参保月份数统算后转入历年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保留缴费年限。终止新农合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缴费,原缴费不再退还;终止城镇职工医保关系或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参加新农合的,可按新农合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待遇,保留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暂时保留。

  城镇职工医保新政还规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医保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在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指住院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指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4000元部分实行二次补偿。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5万元以上,且因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指住院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指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6000元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二次补偿。

  两项医保新政还为我市广大参保人员带来了其他一些实惠。如城镇职工医保新政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可以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按规定应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镶牙费用,也可用于支付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医保新政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把本市户籍的被征地人员和承包地经营权长期流转人员(以下简称流转人员)纳入了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被征地人员、流转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已参加新农合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可在退出新农合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还对部分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作了调整:城镇居民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贴由原400元提高到5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变,财政补贴由原200元提高到25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9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原70元提高到100元,财政补贴由原265元提高到290元。(谢敏军)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