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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双倍工资部分劳动者吃起"规则饭"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20 08:41:20

庄 豪 绘

 

  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两年,这条规定已被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熟知。由于强化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显提高。但有关部门同时发现,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双倍工资,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处于尴尬境地

  小王是一名江西籍外来工,今年6月他进入市区的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当车工,眼看着与他一同进单位的工友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王就是借故不签字。因小王技术不错,难以招到熟练工人的企业也就采取了一种迁就的态度。公司的人事干部认为,反正别人都签了合同,小王不愿意签,就随他去好了。

  没想到,5个月后,小王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且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企业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小王使出的这一“招”,使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明明是小王拒签劳动合同,但因不能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不得不如数向小王支付了双倍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部分劳动者确实存在着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利用规则套现双倍工资。这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怕受到合同期限的约束,不能随意跳槽。而当离开企业后,听说不订合同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时,就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追索。

  这是一种短视行为

  “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签劳动合同是一短视行为。”这位人士认为,他们往往只看重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合同提供的其他保障,一旦发生拖欠工资报酬、不交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等情况,就会因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带来极大的不便,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因此丧失信用,失去工作机会。

  “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背景下推出的,但一些劳动者却借机吃起了‘规则饭’,这是很不应该的。”这位人士强调,部分劳动者存在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导致更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必须得到纠正。

  企业应扎紧“篱笆”

  “当然,打铁还得自身硬。要避免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必须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企业,为了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仲裁部门分析认为,这项规定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另一方面打消了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获取双倍工资的念头。 宁波日报记者 汤碧琴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