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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杭州湾湿地不能承受之重
稿源: 慈溪日报  | 2009-12-22 10:24:10

杭州湾湿地,野生鸟类的天堂。(单鹏云 摄)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蒋余辉 通讯员 仝永涛)听说抓到一只野鸭卖到附近的“特色野味”饭店能得到100元钱,42岁的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陈某看着不时飞落到芦苇丛中的野鸭,不禁怦然心动。11月3日晚上,他从老乡家里借来一张大网,在芦苇丛中“潜伏”到深夜,捕捉到了3只野鸭。次日早上,当他提着野鸭到饭店出售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这3只绿头野鸭属浙江省一般野生保护动物。昨日,市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陈某依法提起了公诉。这也是今年9月以来该院办理的第7起非法狩猎案件。

  将黑手伸向鸟类天堂的多为法盲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杭州湾湿地保护力度的加大,杭州湾湿地芦苇丛生,鸟鸣声此起彼伏,生态环境大为改善,成为了野生鸟类栖息的天堂。据浙江省林业勘察院统计,目前已有41种鸟类长期生活在杭州湾湿地,还曾观测到东方白鹳、中华秋沙鸭、白鹤等国宝级鸟类的踪迹。

  而在杭州湾湿地附近的一些工业区,聚居着众多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当中不少人在老家的时候都曾经捕捉过各种鸟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缺乏对非法捕捉野生鸟类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认识。

  在崇寿镇一家企业上班的贵州人潘某,因今年9月11日在海涂上张网抓到3只珠颈斑鸠,而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我在老家山里也抓过鸟,没听说过抓鸟也是犯法的事情,如果知道,我肯定不敢去抓的。”听到自己抓几只小鸟就构成了犯罪,潘某感到莫名的委屈。

  非法狩猎危及湿地生态平衡

  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我国刑法对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较为宽泛,认为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而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也很笼统,共列举了三种情形:一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了解,宁波地区的禁猎期在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及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而杭州湾沿岸的滩涂湿地基本都属于禁猎区,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湿地内使用浙江省林业厅明令禁止的张网、投毒等方式捕捉野生鸟类的,目前基本上都作了定罪处理。

  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洪新波认为,遏制湿地内的非法狩猎犯罪势在必行,非法捕猎野生鸟类,不仅危害了湿地内的生态平衡,而且容易滋生疾控风险。湿地里的鸟儿种类繁多,而且四处迁徙,可能携带着各种动物性病毒,而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捕捉到野生鸟类后主要用于自食或者出售到饭店烹饪,极易造成人禽共患流行性疾病的传播,疯牛病、SARS、禽流感等就是惨痛的教训。

  杜绝非法狩猎需全社会共同参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立辉告诉记者,非法狩猎是违法犯罪,不仅一般的外来务工人员不知道,就是本地的一些普通老百姓也不知道。要杜绝湿地内非法狩猎现象的发生,还鸟类一个真正的天堂,必须加大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新老市民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爱鸟护鸟的良好风尚。

  对于相关狩猎工具、药品的监管,宋立辉认为,在继续加强枪支管理的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市场上出售的猎鸟用粘网、毒药等狩猎工具和药品的监管,如在出售时附带警示标志,提醒购买者不得用于猎杀野生动物等非法目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不法餐饮经营者的监控力度,加强对所谓“特色野味”酒店的监控力度,一旦发现存在非法收购、烹制野生动物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彻底斩断诱发非法狩猎发生的利益链。

  “杭州湾湿地的保护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政法机关对于非法狩猎活动决不会坐视不管。”宋立辉表示,检察机关会继续高度关注杭州湾湿地的非法狩猎犯罪活动,愿意联手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好这片野生鸟类的“天堂”。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