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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散步被狗撞倒骨折 法院判狗主人赔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23 07:27:22

  中国宁波网讯 到公园散步,谁知被一条牧羊犬撞倒,导致骨折。由于发生赔偿纠纷,受伤的54岁妇女陈某将狗主人周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应赔偿陈某经济损失7500多元。

  据陈某讲,今年3月24日,她到北仑新\中河路与恒山路交叉口边上的公园散步。当时,周某与朋友在公园内聊天,他们带的宠物狗体形大,又没有绳子拴住,所以陈某小心翼翼地走在路边上。后来,周某的黄色牧羊犬与其他狗嬉戏时,突然从后面将她撞倒在地。事发后,陈某在周某陪同下到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及跟骨前缘撕脱性骨折。周某支付了该次医疗费304.2元,并另外支付了300元营养费。陈某表示后来她又多次去医院治疗,但周某未支付过相关费用。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近2万元。

  对此周某表示,事发当天有三只狗在公园里玩耍,他是听到陈某的呼救声后才过去的,这并不能确定是自己的宠物狗将陈某撞倒的。

  北仑法院根据陈某提供的录音记录、报案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事发经过,对周某的狗撞倒陈某致伤之事实予以认定。周某作为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新闻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宁波日报通讯员 谢晓玲 记者 沈孙晖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