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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抛光近8年 查出尘肺病 告股东获赔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2-24 07:53:33

  因长期从事对人体有害的工作而身患重症,急需赔偿金去治疗却发现原单位已被注销,在宁波打工多年的王先生几乎陷入了绝境。走投无路之下,他将原单位的股东告上了法庭。

  昨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单位股东应当支付王先生经济赔偿金,王先生终于“绝境逢生”。

  申请职业病鉴定遭原单位拒绝

  2000年3月,王先生在宁波的一家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迁,王先生就离开了公司。

  2008年3月,王先生在找工作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怀疑是尘肺病。

  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必须得到用人单位配合。王先生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却遭到拒绝,该公司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工作了8年。而此时,该公司已成立清算小组,并于同年3月1日起进行清算。

  王先生立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仲裁委裁决驳回。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工种为金属抛光。

  经过二审后,法院最终确认了他在原单位从事金属抛光近8年。

  确定尘肺病后公司却被注销了

  王先生拿着法院判决书,向劳动部门申请做了职业病鉴定。今年6月25日,劳动部门认定他患有职业病“矽肺”,为工伤,达到四级伤残程度。

  此时,该公司已完成清算并被注销,公司剩余财产由两个出资股东定融公司与伟邦公司按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今年7月22日,王先生再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

  “满以为赢了官司就能得到赔偿,没想到却是这样一个结果。”王先生觉得很郁闷。

  状告原单位股东获法院支持

  为了早日能拿到应得的赔偿,王先生再次向镇海法院起诉,将原单位的2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涉案公司清算组未曾向王先生催告申报债权,在报纸刊登的注销公告也只写明了该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办理注销手续,并无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内容。

  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判决2名股东支付其25.7万元赔偿金。

  通讯员 洪磊 记者   胡珊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