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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家中失窃 起诉物业索赔一元败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25 08:24:31

  中国宁波网讯 家中进贼,财物被盗,业主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一元钱。昨天下午,奉化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一元钱”官司。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今年2月17日,奉化锦屏街道阳光茗都小区28幢一单元16楼两户人家进了贼,其中住户李先生家被盗6000元现金,以及金手镯等贵重物品,损失不小。案件至今未破。事后,住户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未果。上月,住户将管理小区的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住户代理人提出,小区28幢楼的电子门锁损坏已久,一直未得到修复。窃案发生后,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画面模糊,保安未能向警方提供有效线索。原告认为家中遭窃与物业公司未尽到防范义务有关,为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元钱,并修好电子门锁,维护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被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服务合同,尽到了相关管理、服务义务,安全防范方面并没有疏漏。物业服务不是“保管”服务,对业主家中失窃不负有赔偿责任。

  受理了原告诉状后,奉化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到小区现场取证,发现电子门锁已经修好,小区监控设备经演示也运行正常。负责失窃案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向法官证实,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部分画面有“马赛克”。

  有鉴于此,在庭审中,原告撤销了修复电子门铃和维护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这两项诉讼请求,但仍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元钱。原告代理人表示,之所以索赔一元钱,是为了展现业主应有的权利,讨个“说法”。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作出一审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提出“一元钱索赔”,虽是为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但依据物业服务公约,物业公司设立了门卫、监控等措施,提供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可以防范犯罪,但绝非杜绝犯罪。原告家中失窃与物业服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应付赔偿责任,当庭判决原告败诉。

  宁波日报记者 余建文 通讯员 汪美芬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