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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欠薪”,成工资拖欠新动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25 08:24:31

  “市总工会等部门到我单位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我们在工资发放标准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指正。经核对,工资单上有43名员工的应发工资低于标准,应补发5394元。特此报告。”这是市区一家快餐公司递交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整改意见书。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王小骏认为,实际上这是一种“隐性欠薪”行为。尽管该公司绝大多数员工的工资在1000元以上,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未能足额支付员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工资清欠的一大难点

  时近岁末,一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正在我市深入展开。从联合执法部门初期检查的情况来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已建立起一套严密的欠薪防控体系,所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总体比较规范,明显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不多见。但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存在的“隐性欠薪”行为却不容忽视,也是工资清欠的一大难点。

  “隐性欠薪”主要是指对农民工超时工作不发或不足额发放加班费、提高劳动定额和克扣福利待遇等。据了解,今年第三季度全市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占了三分之一,其中相当一部分由“隐性欠薪”引发。

  以加班工资掩盖最低工资

  “以加班工资掩盖最低工资。这是‘隐性欠薪’最常用手法”,王小骏分析认为,有的职工虽然月薪超过了9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包含了加班工资,而加班工资是不应包括在最低工资以内的。有的企业把职工的休息日也减少了,以达到少发加班费的目的。

  王小骏说,如果按标准工时计算,职工每月平均工作时间应为21.75天。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则采用每周休息一天,每月工作时间26天的方式。这样,职工4天的加班工资就“不翼而飞”了。

  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在检查江东区一家火锅店的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该店10月份的员工工资单上明确写着:月应上班天数31天。并且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员工只有做满了26天,才能发给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即使是一月4天的加班时间,也不支付加班费,每天只发给41元的工资。

  以计件工资代替加班工资

  “以计件工资代替加班工资。这是‘隐性欠薪’的另一种手法。”王小骏说,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以计件工资制计算农民工工资报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理说,即使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平均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也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但有的企业就只按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

  王小骏指出,有的企业开出的待遇似乎很不错,而且干得越多收入越高,工人们都“自觉自愿”地抢着加班,但实际上,企业将定额标准定得过高,导致相当一部分工人完不成任务,拿不到合理收入,而企业则规避了加班工资。

  与直接欠薪相比,“隐性欠薪”往往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增加了职工的维权难度。有关人士表示,在年底的专项检查中,要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作重点检查,除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以外,还要检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用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记者 汤碧琴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