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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打了三次官司 职业病确认索赔难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2-27 09:06:32

庄 豪 绘

   从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到一审法院判决后获得赔偿,打工者王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共打了三次官司,两次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一次申请职业病鉴定。这起案件折射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职业病确认和责任追究上所存在的缺陷。

  2000年3月,王某到一家公司打工,主要工作是从事金属抛光。2007年年底,因公司要搬迁,王某提出辞职。但次年3月,王某在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医生怀疑是尘肺职业病。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要鉴定职业病需得到原用人单位的配合。但王某在向原公司提出时,对方却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在公司工作过8年。

  王某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却被仲裁机构驳回。2008年4月,王某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确认其在企业工作时的具体工种为金属抛光。镇海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但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原判决。至此,王某曾在这家公司工作8年,并从事金属抛光工种的事实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王某终于有资格到相关部门做职业病鉴定了。2009年6月25日,鉴定有了最后的结果:王某被确认患有职业病矽肺,属工伤,为四级伤残。此时,王某认为,既然职业病已得到确定,那么,相关的赔偿也可迎刃而解。但当他再次来到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经被清算并注销,其剩余财产也由原先的两出资股东按投资比例分配完毕。

  公司没了,但股东还在。7月22日,王某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两个出资股东承担其患职业病的赔偿责任,但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原用人单位被注销为由,驳回了他的这一申请。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王某第三次走上法庭,起诉这两家股东,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共25.7万元。

  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定表日前接受采访时说,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要求鉴定,首先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在某个劳动岗位上工作过,而这需要得到原用工单位的认可。但用工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大多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劳动者不得不走相关的法律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过程少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劳动者好不容易获得了劳动关系的确认,才能进入对职业病鉴定的环节,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问,还要进行诉讼,只有等这个过程结束,才能进行到最后的赔偿程序,这个程序仍然是仲裁,甚至再上法院打一审二审。章定表说,用两年时间走完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已经算比较顺利了。

  设立劳动争议中的仲裁程序本来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减少可能出现的诉讼环节,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仲裁的结果往往难为劳动者接受,诉讼程序仍然无法避免,这也是导致劳动争议案过程漫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建议,可考虑通过立法合并某些程序,尽量简化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宁波日报本报记者 董小军 本报通讯员 洪 磊)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