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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卖房者想毁约 法院受理依法制止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2-29 13:12:23

  中国宁波网讯 在房价飞涨的形势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毁约现象时有发生。镇海法院近日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毁约纠纷案进行了调解。

  李先生在2006年7月与张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夫妇将位于镇海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以39万元的总价卖给他,他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其中2006年7月27日支付1万元、2006年8月1日支付4万元、2006年8月10日支付26.2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妥之后一次付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在2006年7月27日向张某夫妇支付了1万元,在同年8月1日又支付了24万元,但由于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第三次付款时间推迟到了同年9月20日。

  今年6月,李先生得知该小区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就要求张某夫妇协助办妥房屋过户手续,没想到张某夫妇以李先生最后一次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限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认为张某夫妇是看到房价大幅上涨而打算毁约,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该案中,李先生虽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迟延履行的瑕疵,但张某夫妇当时接受了6.2万元购房款的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对李先生迟延履行的接受。(宁波晚报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毛益波 张凯月)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