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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09-12-31 09:54:37

  以往无养老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都可参保,缴费标准分八档,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后,将有效整合我区目前实施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沈杨雁通讯员朱红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我区最新出台了《鄞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我区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往无养老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都可参保,缴费标准分八档

  根据《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具体有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等八个档次供居民选择。同时,在参保人到达60周岁时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补足15年,补缴标准不低于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

  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缴费每年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中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的每人每年补贴160元。

  享受待遇由三部分组成,特别优待复退军人

  在享受待遇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统一为60周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生。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缴费年限养老金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1元/年;缴费6年以上、10年 (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 (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开始按3元/年计发。

  此外,享受待遇体现了对复退军人的关爱,加发复退军人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40元。并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指出,按照这一政策,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下的人,才能按本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政策实施时60周岁以上人员只能领取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为解决这一矛盾,目前我区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即2010年1-12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允许其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以解决新旧政策的衔接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后将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

  区内相关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将有效整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将有效整合我区目前实施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按《关于明确实施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我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待遇享受人员,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重新计算养老待遇,计算后的待遇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按计算后的标准发放,低于原制度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比对办法计算养老待遇,其中女性参保人员在60周岁前的享受年龄及待遇标准仍按原制度执行;如本人要求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应将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折算或按规定退还。

  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至不满60岁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年满60岁以上的人员,对目前领取的月补助金分两部分发放,其中80元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剩余部分仍作为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今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调整按照区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并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考虑到目前职业的流动性和参保者身份的多样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规定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