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因犯诈骗罪,余姚丈亭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狱后,当年的受害者张某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所诈骗的钱财。孙某觉得自己已坐了牢,再叫自己赔钱没道理。法官的判决让他觉得意外:接受过刑事处罚不等于能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该赔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孙某于2007年先后两次以批发水果的名义,向张某行骗,共骗取各类水果1140箱,价值28830元,至今未还。孙某被法院认定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由于当时孙某入狱服刑,张某没有讨回水果款。
承办此案的吕法官解释说,本案的焦点在于刑事处罚是否能够免除孙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两个有一定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责任体系,且两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此案,孙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宁波晚报记者 孔亚维 通讯员 祝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