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潘师傅在余姚一家模具厂打工有6年多了,今年11月,他因为下载了公司客户联系方式被开除,理由是窃取公司重要资料。昨天上午,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开除理由成立,另外支付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现在说什么都没用了,我只能是自认倒霉。”在接受这一结果的同时,潘师傅希望大家今后可别犯同样的错误。
潘师傅告诉记者,他是模具厂的一名车间组长,经常要与一些外加工的客户联系。今年11月9日中午,他在浏览经理助理的电脑时,无意中看到里面存有客户联系方式,就下载后打印在一张纸上。就下载这件事,经理助理是知晓的,看他把纸拿走时经理助理也没提出异议。
没想到,经理助理后来马上把事情告诉了经理,经理认为这属于窃取公司重要资料,当天就通过工作联络单的形式报告了人事部门,建议对潘师傅作开除处理。
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该公司人事部的蔡经理。蔡经理表示,根据主管的报告,公司认定潘师傅擅自窃取公司重要资料,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开始,公司也决定给潘师傅一个机会,调他到下面另一家公司去,可潘师傅不同意。现在公司对潘师傅作开除决定,完全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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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宁波晚报记者 王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