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豪 绘)
中国宁波网讯 “全城最低价”、“跳楼最低价”、“全场最低价”……岁末年初,价格战成为商品促销的一大“战术”,不少家电、电子产品、工艺品甚至日用百货,都打出了“最低价”的牌子。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最低价”,许多商家还作出承诺:如果发现其他商家以更低价格出售该商品,将双倍退还差价。
面对商家的铮铮承诺,不少消费者怦然心动,掏钱购买;但是一旦发现其他商家有更优惠的价格,消费者难免有“上当”的感觉。据了解,“最低价”作为商家对商品价格的承诺,应该如实兑现,但实际消费过程中,少数商家却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让消费者哭笑不得。
“同城卖场”不包括商家自身?
阮先生在奉化城区一家超市看到店堂广告,称自己的手机是最低价,并承诺:7天内在同城大卖场或专卖店若有更低价格的手机,本店可以退还差价。于是阮先生放心地花了2600元在该超市手机柜台购买了一台诺基亚手机。可是5天后,阮先生再去逛这家超市时赫然发现,自己当初购买的这款手机价格已降到2538元,于是要求超市遵守诺言,退回62元的差价。
但超市的解释却让阮先生很意外:超市确实作出过退差价的承诺,但这仅针对奉化城区其他大卖场或专卖店的,并不包括本店,因此拒绝退差价。而阮先生认为既然是同城大卖场,应该包括该商家自身,于是他将此事投诉至工商12315中心,希望得到退款。
奉化工商分局12315中心认为,阮先生和超市的解释各执一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同城卖场”是否包括本店。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7条规定,奉化工商部门认为,“同城卖场”应该包括本店。
退差价需提供对方发票?
如果说阮先生的遭遇还算有了明确的解释,那么鄞州区的陈先生遇到的关于“退差价”的尴尬却让他哭笑不得。陈先生在市区一家卖场促销期间购买了一台彩电,卖场承诺该彩电为全城最低价,如果在7天内发现更便宜的,可以退还差价。于是,陈先生欣然购下彩电。不料3天后,他在鄞州中心区的一家卖场发现同款彩电价格要比他购买的便宜将近100元。
陈先生找到原先自己购买彩电的卖场,要求退还差价。对方一口应允,但却提出了让陈先生非常为难的要求:卖场需要凭相关证据实施退差价,而所谓的证据就是陈先生必须提供鄞州区卖场同款彩电的发票。“电视机又不是一包饼干,我只需要一台,如果要提供对方发票不是需要买两台了吗?”陈先生最后无功而返,他认为商家虽然承诺了“退差价”,但却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令消费者在操作上相当困难。
“退差价”执行能力需提高
“最低价”、“退差价”,这种以低价为手段的促销方式近年来被一些大卖场、大型超市及品牌产品销售商所推崇,在实际效果上,因为确实拥有较低的价格而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作为一种广告形式,由于提出“最低”这样具有极端性的字眼,其必须经过市场的考验,因此商家推出此类促销广告时需要特别慎重。
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也就是说,商家在推出“最低价”并承诺“退差价”时,首先应如实兑现。
(宁波日报记者 张 燕 实习生 吴骥征 通讯员 俞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