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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假日门”前 预付式消费券遇尴尬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1-07 08:27:02
 

  庄豪 绘

  中国宁波网讯 电影券、自助餐券、游乐券……形形色色的预付式消费券因为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而受到甬城时尚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大多数券上注有“节假日不能使用”的字样而将消费者挡在一些洋节日门口。在受理多起消费者投诉后,昨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0年第一号消费提示:预付式消费券可视为商家与消费者的消费合约,券面上的“节假日”应理解为法定节假日,如有其他特殊限用日期,商家应明确注明具体日期。

 

  元旦前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连续接到多起消费者的投诉,称不少商家以“节假日”为由限制使用预付式消费券。去年12月25日晚上,消费者龚女士到鄞州一家影院看电影,她拿着单位发的电影兑换券到售票窗口兑换电影票时,被告知那天是圣诞节,电影券不能用。影院工作人员还告诉她,券面上写着“节假日不能使用该券”。“兑换券上只写着节假日不能使用,却没写圣诞节不能使用。世界上一年有那么多节日,我怎么知道哪天能用,哪天不能用?”龚女士感到很无奈。

  如果说商家以圣诞节为由限制使用预付券是因为它是个“洋节日”,那么李女士在元旦前夜的遭遇则显得离谱了。去年12月31日晚,李女士与女儿一起到江东一家五星级酒店吃自助餐,餐后李女士拿出事先购买的自助餐券准备结账,却被服务员告知,该餐券是平时的消费券,每位228元,但那天是“节日”,自助餐涨价,每位需多付50元,李女士和女儿在使用餐券后需额外支付100元的“节假日”费用。李女士拿出餐券一看,上面果然有节假日不能使用的字样,但是12月31日算什么节日呢?在李女士的坚持下,最后经有关部门介入,酒店方面没再坚持要求李女士额外支付100元。

  面对消费者与商家关于“节假日”的争议,昨日,市消保委在一号消费提示中指出:首先,预付式消费券作为商家发放的商品或服务抵用券,可视作与消费者的一种合约。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券后,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作为商家,则应在消费券的有效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商品或服务。市消保委认为,商家的调价行为在明示情况下可适用于新的客人,但对事先已购买消费券、且消费券在有效期内的客人是无效的。

  其次,尽管当前市面上不少预付式消费券限制“节假日”使用,但若没有明确“节假日”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三八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国外的“圣诞节”、“情人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商家若对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节日进行使用限制,则应在消费券券面上进行注明,最好还能明确注明“洋节日”的日期。(宁波日报记者张 燕通讯员葛荣国)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渐渐成为潮流,其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美容院、美发店到健身房、游泳馆,从自助餐券、电影券到娱乐券、提货券,但由于商家转行关闭、使用范围限制、服务项目提价等原因容易成为投诉的焦点。市消保委认为各行业应规范消费券的发放,对限用范围、日期等应在券上作出明示,而不能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作为搪塞。如果因商家含糊不清的描述引起争议,消保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而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券前,应坚持“先咨询后消费”的原则,先将消费券出示给服务员,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使用,以免遭遇消费后不能使用消费券的尴尬。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