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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节假日"为由限制用预付式消费券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1-07 09:14:59

漫画 任山葳

  商家随意设限,消费券屡屡碰壁;市消保委表示,如无特殊说明,券面上的“节假日”应理解为法定节假日

  中国宁波网讯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最近连续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不少商家以所谓的“节假日”为由限制使用预付式消费券。

  为此,昨日,市消保委发布今年第一号消费提示:预付式消费券可视为商家与消费者的消费合约,券面上的“节假日”应理解为法定节假日,如有其他特殊限用日期,商家应明确注明具体日期。

  “洋节”也算节假日?

  2009年12月25日晚,市民龚女士去某影院看电影,当她拿着兑换券去窗口兑换时,工作人员指着券面上“节假日不能使用该券”的字样对她说:“今天是圣诞节,算节假日,不能用。”“‘洋节’怎么也成了节假日?”龚女士感到很疑惑。

  去年12月31日晚,李女士和女儿到一家五星级酒店吃自助餐,餐后李女士拿出两张自助餐券结账。谁知服务员说,餐券是平日消费券,而当天是“节日”,自助餐涨价,每位需多付50元。李女士纳闷了:“12月31日算什么节日?”最后经有关部门介入,酒店方面没有再要求李女士额外支付100元。

  节假日不能随意设定

  面对消费者与商家关于“节假日”的争议,昨日,市消保委在消费提示中指出:

  首先,付预式消费券作为商家发放的商品或服务抵用券,可视作与消费者的一种合约。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券后,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作为商家,则应在消费券的有效期内同样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商品或服务。上述投诉中,虽然酒店方面有权调整自助餐的价格,但既然李女士购买了自助餐券,可视作与酒店达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酒店不能擅自杜撰节日来改变合同。市消保委认为,酒店的调价行为在明示情况下可适用于新的客人,但对事先已购买餐券、且餐券在有效期内的客人是无效的。

  其次,尽管当前市面上不少付预式消费券限制“节假日”使用,但若没有明确“节假日”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三八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商家若对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节日进行使用限制,则应在消费券券面上注明,最好还能注明日期。(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葛荣国)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