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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品房每百平方米至少需配建一个停车位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1-18 10:46:29

  中国宁波网讯 针对凸显的“停车难”问题,市规划局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批准,新修订的《指标规定》今年起正式实施。

  市规划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新规定取消了原《指标规定》中的配建指标的低限与高限规定,改为一个固定值,并明确该指标值为建设工程停车配建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同时,将建设工程按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医院、教育设施、浏览场所、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分别规定停车配建指标。

  记者注意到,为保证居住地停车需要,居住类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最低要求提高了不少。本次修订将居住用房由原按户计量调整为按建筑面积配置,并按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与集体宿舍细分,规定商品房最低标准停车位配建指标调整为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而原规定中一般不同套型住宅最低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户0.5至1.2个不等。在具体停车位配比计算上,新规定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70%计入总停车位,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80%计入总停车位。

  新规定还对办公和商业类的分区范围、分类进行了调整。针对核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适当限制区域内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停车指标,合理引导核心城区停车泊位供给。另外,对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城市特定地段重要建设项目、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以及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建设项目等工程的停车配建可不再采用统一的固定值,给特殊地段停车配建一定灵活性。

  据悉,在201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宁波日报记者王 岚 通讯员叶建明)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