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了8年多的承包田,被国家征用。但当村民领取征用补偿款时,却发现补偿款莫名其妙地“缩水”了。
中国宁波网讯 “承包8年多来,我们一直在自家12亩承包田里种东西。2007年年底,土地被国家征用,我们去领取征用补偿款时,却发现承包田面积莫名其妙地少了近一半,补偿款也随之‘缩水’。是谁?凭什么截取了我们的补偿款?”日前,镇海区庄市街道光明村的周尊章、周莲芬兄妹向记者反映说,此事已经拖了两年多,至今未解决。
承包人:承包田莫名被缩水
据周尊章等人称:1999年9月,他们一家七口与当时的庄市镇沈葛刘屠村(现为庄市街道光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合计12.41亩,承包期限至2029年9月30日止。同年11月,周家拿到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权证》中的土地承包面积及承包期限等均与承包合同相一致。
周尊章的妹妹周莲芬告诉记者:2007年12月,由于东外环路工程建设的需要,他们家的承包田被依法征用,国家按规定向承包户分发征用补偿款。在领取补偿款时,他们意外地发现,原来承包的12亩多土地变成了6亩多。周莲芬气愤地说:“这样一来,我家的补偿款就得少拿近10万元。当时,我们就提出了异议,但村里却告诉,2003年时,周家的承包田就由12.41亩变更为6.785亩。我们叫村里拿出书面的东西来,他们隔了很久才拿出一份变更了面积和承包人数的《权证》复印件给我。我要求看原件,他们不给。”
周莲芬说:“自承包合同签订到2007年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我们一直在12亩多的土地上种植。早先种稻,后来种橘子、梨树等,没有停种过。按村里的说法,2003年时他们家的承包田面积已经减少,可村里为什么一直没来干涉?又不来告诉我们一声?”周莲芬认为,这显然是有人在分发补偿款时做了手脚。
村负责人:是当时工作失误
就周尊章承包田“被缩水”一事,记者日前与庄市街道光明村的丁主任取得了联系。丁主任作了如下解释: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认定周尊章一家只能承包6亩多田,但由于当时有些村民不太愿意种田,所以就将另外5亩多的土地以承租的形式给了周家去种。丁主任说,承租田与承包田是有区别的。当初在签订承包合同和做《权证》时,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误,将承租给周家的田也当成承包田写进了承包合同中,并按照合同做了《权证》。2003年,村里发现这一情况,打报告请示镇海区农业局,要求将村经济合作社与周尊章的承包合同和《权证》进行变更,区农业局批复同意,于是就重新做了本《土地承包权证》。
记者问丁主任:变更《权证》是不是需要承包人签字?承包合同是不是也应该同时更改?丁主任称,变更《权证》时确实没有承包人的签字,也没有更改承包合同,但这件事当时村里许多人都知道,包括周尊章一家人。
针对丁主任的说法,周家矢口否认。周莲芬说,从来没有人告诉他们:承包田中有近一半是承租的。周莲芬说,1999年村民承包土地时,村里将全村的土地平摊到每个村民头上,算下来每人可承包1.6亩多。当时村里将周家按7口人计算,共可承包土地11亩多。在划分土地时,几块田拼起来,一共有了12.41亩。随后周家就按12.41亩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做了《权证》。2007年,周家得知承包田被缩水后,找村里讨说法,得到的解释是:周莲芬的丈夫是非农业户口,所以周莲芬和她的女儿不能承包土地,因此周家承包土地要按5口人计算,只有6.785亩。“这样的解释,非常可笑。”周莲芬说,这完全是分发补偿款时,村里才想出来的说辞。“村里在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做了本《权证》,原来的那本为什么不作废?新的那本又为何不交给周家?这明显是事发后补做的。”
由于交涉无果,周莲芬已请了律师,近日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宁波日报记者冯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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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