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房子买卖3年未过户 房价涨了 他们想毁约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1-20 08:03:04

  3年前,镇海的童先生在骆驼买下了一套房子,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3年后,卖房子给他的夫妻俩打起了官司,妻子说老公卖房没经过她允许。童先生的心悬了。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昨天童先生终于安下心来。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房子买卖3年未过户

  2006年10月,童先生向李先生夫妇购买了镇海新城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一套住房。

  因为该处房产属拆迁安置性质,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签下购房协议后,李先生承诺,一旦能办房产证,他会在第一时间协助童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童先生当即交付了40余万元的购房款,装修后,全家搬了进去。

  2008年6月,李先生终于办出了所卖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他却没有通知童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童先生说,原因是短短2年时间,这套房子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当初的成交价格。去年,宁波房价更是涨得厉害,这套房子的房价已经接近当初的2倍。李先生心生悔意,要求房子每平方米加价1500元。

  妻子诉称“不知情”

  去年8月,为了拿回早已卖出的房产,李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将丈夫与童先生一起告上法庭。

  陈女士诉称,她一直不知道丈夫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了别人(协议上只有李先生的签名),丈夫卖房的行为侵犯了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要求确认李先生与童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对老婆的说法,李先生没意见,开庭时一直点头说“是啊,是啊。”

  法院判买卖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童先生在购买房产后与李先生夫妻居住同一小区长达3年,陈女士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人,近期才知晓涉诉房屋被丈夫擅自处分,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以推定陈女士对丈夫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卖房之初至今陈女士都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表示同意。

  最终,法院认定童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洪磊 记者 胡珊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