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也相应提高相关群体的月生活费标准。
我市将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标准为: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8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
同时,对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提高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对未纳入社会统筹,现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月支付养老生活费的人员,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提高他们的养老生活待遇水平的指导性意见。
另外,按每人每月105元的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劳动保障部门强调,各县(市)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高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适当调整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相关人员生活费标准。(宁波日报记者汤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