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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住房公积金可支付房租了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10-01-22 14:10:07

  镇海网讯(记者赵景阳 实习生陈修宇)记者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我区出台了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区无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了。支付租金提取月份最早可从2009年6月开始计算,每月每户最高提取额不超过400元。

  据了解,凡享受本区域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视作同一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自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应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证明;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应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明、房屋租赁契约(合同、协议)、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实际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租赁住房证明;其他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实际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

  在提取程序上,职工需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持《镇海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支取审核表》,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办事大厅面签承诺书,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退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签发月按年对月提取,且不超过规定提取额。以前月份未提取的不再提取。公积金缴存不到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的月份计算可提额。提取必须由职工本人或配偶提取。对于合租的使用同一《房屋租赁登记证》视作一户家庭。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