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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医保看病可申请异地结算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1-23 07:25:14

  从2月1日起,在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居住或工作的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规定,就能在5个县(市)异地委托报销医疗费。同样,5个县(市)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也可以在市区委托报销,但不同县(市)的参保人员必须到对口的市区医保机构办理委托报销手续:宁海县对口委托结报的是海曙区,慈溪市对口委托结报的是江东区,余姚市对口委托结报的是江北区,奉化市和象山县对口委托结报的是鄞州区。这是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区与县(市)异地就医结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4类人员可申请

  可以在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委托报销的4类人员包括: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长期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驻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工作和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的老年居民;参加市区两级医疗统筹的在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等。

  按规定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后,次月起,参保人员就可以委托报销医疗费了。

  这样办申请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委托报销。

  需在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申请异地就医费用委托报销的参保人员,应持《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和本人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其中在职职工尚需出具所在单位证明,退休人员、老年居民和离休干部及其配偶(遗孀)尚需出具所在街道(社区)证明、异地居住(安置)地的居住证明等相关资料。

  办理时,参保人员应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并确定1~2家所在县(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时的定点医疗机构(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医院不受此限制),同时需注明在此居住(安置)或工作具体的详细地址、邮编信息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如果此前已办理余姚等5地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参保人员无须重新办理。

  需要带什么资料

  市区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委托报销时,应提供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异地定点登记表》、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的应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转外地就医的,应另带转外地就医证明,市内转院的应另带转院证明,急诊的应另带急诊病历(异地出差时急诊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

  最迟6个月内申请

  市区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县(市)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所在县(市)内转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委托报销。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临时外出离开所在县(市)期间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委托报销。记者 胡珊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