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由于还钱之后没有把借条收回,也没有让对方打收条,结果债权人又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家住余姚梨洲街道的华女士差点就吃下这个哑巴亏。幸亏法院明察秋毫,根据双方对事实描述的细枝末节和提供的证据,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华女士已经归还了3万元借款,华女士这才松了一口气。
华女士今年47岁,2009年9月30日,正在家里做家务的她忽然收到法院传票,让她一个月之后到法院参加庭审。
原来是朋友谷某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欠款3万元。谷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说华女士曾于2007年10月18日向其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且有华女士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
华女士顿时傻了眼:自己明明已经归还了全部借款,谷某怎么还向自己讨要借款?原来,华女士和谷某本是朋友,2007年,华女士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向谷某借了3万元,并向谷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2008年7月,华女士凑齐3万元,将钱送到谷某的办公室。当时谷某说借条在家里,无法还给她。华女士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求谷某出具收条。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由于华女士无法提供自己已经还款的直接证据,在庭审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不过,她回忆起当时还钱的时候,刚好有一个送货的人到谷某的办公室里,目睹了自己还钱的那一幕。华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那个人,要求对方来作证,证明自己当时已还款的事实。
法院经过对证据的分析后,认为华女士对归还谷某3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及借条还在谷某处的解释符合常理,且华女士陈述的还款时间、地点和场景都能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信性较强,遂认定华女士已经归还了3万元借款。
“如果当时华女士收回了借条,或者让谷某出具一张收条,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了。”承办此案的朱法官说,“由于钱款往来一般都没有其他人见证,因此,为了防止以后产生麻烦,最好还是留下相应字据,免得以后对簿公堂!”。
宁波日报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祝文权 范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