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房价上涨房东违约不卖房 赔偿买主40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1-24 07:18:53

  江北区颐和名苑有一套房子,不到2个月卖价涨了近百万元,虽然签了买卖合同,但房东觉得卖得太便宜,不想卖了,结果被买房者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因合同有重大瑕疵不能成立,卖房者赔偿买房者40万元,并返还5万元定金。

  房东不到4天就反悔

  去年9月11日,家住海曙的江先生在广告中看到,位于江北区颐和名苑小区的一套房子报价185万元,觉得价格合适,便找到登广告的房产中介公司。3天后,江先生便和房东陆先生谈好了价钱,在房产中介的参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江先生以184.8万元的价格购买陆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子,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1.6万元中介服务费,并在去年9月28日再支付69万元首付房款,余款110.8万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按揭手续。

  合同签订后第4天,陆先生觉得自己的房子卖得太便宜了,通知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江先生的拒绝。之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0月10日,江先生将陆先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月后卖价涨近百万

  江北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的房产登记在被告陆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名下,但在整个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相关协商阶段,王女士都未到场,合同上的签名也是由其丈夫陆先生代签,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能成立。

  “房子的卖价已经涨了近百万元!”江先生发现陆先生夫妇这套房子在去年11月8日再次打起了广告,报价已达280元,比合同约定的184.8万元高了95.2万元。

  江先生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要求对方赔偿中介费1.6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因房屋升值,买同样房屋需多支出的95.2万元。

  被告陆先生称,愿意承担中介费,并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称,卖房是丈夫一人的主张,所签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为无效合同。

  判决房东赔偿40万元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估价时点2009年11月24日,无他项权利设定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259.3万元,房产增值额度确定为74.5万元。

  今年1月18日,江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被告陆先生对导致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而原告江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在涉案房屋已大幅涨价的情况下,原告受损是不可避免的,综合房屋增值等因素,确定陆先生赔偿江先生损失40万元较为合适。

  主审法官表示,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房价上涨,我市各地频频出现卖房者违约的纠纷案件。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遇到夫妻一方售卖共有房产时,务必让对方同时答应并签约,若一方不便到场,应要求出具委托书,最好进行一个司法公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遭受损失。

  东南商报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罗小米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