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由于还钱后没有把借条收回,也没让对方打收条,结果债权人又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余姚的华女士差点吃了哑巴亏。幸亏法院经多方面考证,根据双方对事实描述的细枝末节和提供的证据,最后认定华女士已经还了钱。
华女士家住余姚梨洲街道,去年下半年,她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让她在一个月之后到法院指定地点参加庭审。这让华女士很疑惑。仔细查看后才明白,原来是朋友谷某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欠款3万元。在谷某的起诉状中,谷某说华女士曾经于2007年10月18日向其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且有华女士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面对法院的传票,华女士傻眼了,自己明明已经还了借款,怎么谷某还向自己讨要借款。
华女士回忆说,她和谷某是朋友。2007年,她的确曾向谷某借过3万元钱,当时还向谷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08年7月,她把钱送到了谷某的办公室。谷某收了钱,却说借条在家里,无法还给华女士。华女士觉得大家是朋友,也没啥大事,也就没有要求谷某出具收条。
由于华女士无法提供已经还款的直接证据,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她费了很大劲。华女士先是想找到谷某,质问谷某为啥将自己告上法庭,并将双方的谈话录下来。但谷某在谈话时还是否认华女士已经还了钱。华女士回忆起当初还钱时,刚好有一个送货的人在谷某办公室里,目睹了自己还钱的一幕。经过多方打听,她终于找到了送货人,对方同意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华女士还说出了一个隐情:自己当时介绍了一笔生意给谷某,但是最后亏了2.8万元。华女士估计是谷某为了拿回这笔钱,才将自己告上法庭的。
法院对证据分析后,认为华女士的解释符合常理,且华女士陈述的还款时间、地点和场景能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信性较强,遂认定华女士已经归还了3万元借款。
“如果当时华女士能收回借条,或者是让谷某出具收条,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了。”承办此案的朱法官说,由于钱款往来一般没有其他人见证,因此最好留下相应字据,这总比以后对簿公堂好。 (宁波晚报记者 孔亚维 通讯员 祝文权 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