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晚上9点,员工无证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撞到道路施工堆放的混凝土堆后摔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事该怎么定性?慈溪法院一审认定这是工伤。而单位认为晚上9点早过了下班时间,员工又是无证驾驶,不服判决上诉。前天,二审结果出炉了,公司仍败诉,维持工伤认定。法官说,这个案子很有借鉴意义。
简单案情
福建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下称石狮公司)在慈溪某商场设有休闲鞋销售专柜,陈某是专柜销售员。2007年10月17日晚上9点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撞到道路施工堆放的混凝土堆后死亡。警方进行了调查,证实陈某没有驾驶证。
陈某的亲属随后向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在2009年5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陈某与石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石狮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
石狮公司不甘心,2009年9月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几点疑问
石狮公司认为本案存在着几点疑问。一是陈某于2007年10月17日死亡,而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死者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是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晚上9点许,已超出正常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三是陈某住所为宗汉街道金堂村,位于宗汉街道北方,而事故地点在宗汉街道西方,并非陈某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四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违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未戴安全帽,而且陈某是碰撞土堆后倒地死亡的,而非受到机动车伤害。
石狮公司认为,有这么多疑问,陈某的伤亡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逐一回应
不过,对这些疑问,法官一一进行了回应,逐一讲了法理。
法官表示,陈某的亲属在2008年10月8日就向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确认陈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仲裁决定书》,裁决石狮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其合理的下班时间、合理的下班路线内以及其是否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对此法官进行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陈某工作的商场是大型综合商场,营业时间较长。2007年10月17日的考勤卡显示,陈某下班时间为20:56,晚上9点发生的交通事故,视为下班时间很合理。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死者陈某的住址虽然为慈溪宗汉街道金堂村长房5组27号,但陈某实际居住地为慈溪天元镇黄家弄片,从实际地形看,事发地点位于陈某下班的合理路线之内。
关于机动车事故问题,原告认为陈某系碰撞土堆死亡,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法官解释,机动车事故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造成伤害的事故,也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本案中,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事故。
陈某虽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工伤保险制度无过错归责原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陈某伤亡事故也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所以,法院认定,陈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涉案伤亡事故为工伤,该行政行为合法。 (宁波晚报记者 孔亚维 通讯员 王蓓 景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