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了,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提高了,看病就医今后会更加方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我市将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两大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届时参保人员将得到更多实惠。
据悉,这次政策调整范围涉及市及各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调整。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中降低部分乙类药品和医用材料自付比例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职工医保调整内容
农民也可参加城镇医保
前提自谋职业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内的大市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这一新政有利于扩大职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使我市居民可以选择享受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中断可延长补缴时间
对象个体参保人员
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缴费后,只要在6个月内办理补缴,即可在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将补缴的时间从目前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
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亮点重病号得益最多
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个人承担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即由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承担90%。
将参保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起付金额从目前的4000元降低到3000元,降幅达25%。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中,如个人自负和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还可再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可再补助90%。预计受惠人数将有2.3万人,补助金额达5500万元。
取消腹膜透析液的自付比例,减轻腹透病人的个人负担。降低进口α-干扰素和胸腺肽注射剂个人自付比例,由目前的30%降至20%。
另外还将降低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自付比例由目前的5%、20%、30%分别下降2至5个百分点。这一政策同样适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包括挂号镶牙洗牙等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可用于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常用疫苗接种、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等。
将对长期异地居住在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员试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缓解其医疗费报销困难。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将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每次限额由80元调整为100元。
参保人员就医更方便
好处:异地就医限制减少
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设定不同的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10%执行,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5%,其他医疗机构个人自付20%。
扩大异地定点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由目前2家扩大到居住地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延长零星报销时限。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费用的零星报销时限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时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延长医保核准有效期。将设立家庭病床的核准有效期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
居民医保调整内容
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个人承担比例均下降3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分段承担比例从目前的45%—30%下降至42%—27%,各类学生和婴幼儿分段承担比例从目前的30%—15%下降至27%—13%。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承担比例均下降5个百分点。
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由目前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调整后住院医疗费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目前政策中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标准支付。调整后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5万元(含)以下部分,统一按目前政策的支付标准支付。
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按分娩方式分别为1200元、1500元、2000元;
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提高部分人群筹资标准
标准:政府补助每人每年增加50元
我市将适当提高部分人群筹资标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均增加50元,个人缴费不变。
婴幼儿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分别增加50元。
城镇居民看病就医更方便
幅度:基本与城镇职工相等
主要包括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延长零星报销、延长家庭病床核准时限、扩大异地居住定点范围4项调整内容。调整办法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15%执行,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据悉,由于此次医保政策调整内容多、范围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分别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